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補,314,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黃昱銓
被 告 倫永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倫永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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