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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16號
原 告 許文鳴
被 告 謝蘇錦麗
被 告 謝佳宏
被 告 謝林來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蘇錦麗、謝佳宏、謝林來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號土地(原告權利範圍20/100)及其上同段01828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三樓房屋,原告權利範圍1/1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100 元【計算式:〈0635號土地公告現值47,000元/ ㎡×面積59㎡×權利範圍20/100〉+〈0636號土地公告現值47,000元/ ㎡×面積59㎡×權利範圍20/100〉+〈房屋課稅現值239,900 元×權利範圍1/1 〉=554,600+554,600+239,900=1,349,1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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