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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台灣OO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O增即明德照相影印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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