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補,324,201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24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俊傑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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