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補,342,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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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42號
原 告 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碩平
被 告 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世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55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739 萬4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萬8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萬84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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