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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4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郭光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8 年2 月2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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