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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45號
原 告 謝金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釋松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先前因聲
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4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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