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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林盈婷
原 告 洪冠維
被 告 銉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義凱
上列原告因聲請支付命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銉凱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林盈婷、洪冠維依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00元、116,199 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1,220 元,經分別扣除前各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分別依序尚應補繳500 元、72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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