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劉瀚文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炳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8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