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司小調,2370,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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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370號
聲 請 人 陳家銘
相 對 人 黃振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因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請求以相對人之電話號碼查詢電信資料,經查相對人之戶籍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已遷入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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