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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543號
聲 請 人 鄭文君
相 對 人 陳柏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惟不明相對人之住所,僅知其身份證統一編號及手機號碼,經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顯示,相對人之戶籍位於嘉義縣東石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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