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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601號
聲 請 人 曾旭成
相 對 人 朱英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恆春鎮,且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楠梓區,亦非本院轄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對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甚為明確。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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