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司小調,2782,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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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78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吳昌遠
相 對 人 邱齡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504元,屬小額事件,依首揭法條規定,無合意管轄之適用。

又相對人住所地為高雄市大樹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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