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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297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黃美娟
相 對 人 洪維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屏東縣屏東市,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附卷可憑,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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