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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055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相 對 人 朱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位於屏東縣,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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