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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06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相 對 人 李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已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遷入新北市樹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應為樹林區上開地區,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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