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美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光明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之不動產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該不動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29,875,0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25,000元/ ㎡×面積1,195 ㎡=29,8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