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司補,38,2020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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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吳進文

相 對 人 吳進欽
相 對 人 蔡吳彩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產權合法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門牌為高雄市○○區○○街00000 號房屋及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返還產權合法登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132 元【計算式:建物現值207,900元+面積215.84㎡×公告土地現值9,800 元/ ㎡=2,323,13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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