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司補,45,202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何玟駖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赫甄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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