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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吳德勝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糧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價額為新臺幣721,875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2,500元/ ㎡×面積621.29㎡×聲請人持分5775/6219 =721,87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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