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司補,62,2020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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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聰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金虎、邱柏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關於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9日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原告前以相對人即被告主張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374,500 元,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09 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徵收調解費用1,000 元在案,嗣經聲請人即原告更改請求標的金額為99,0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免徵聲請費。

是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以109 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之駁回聲請民事裁定,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撤銷,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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