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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健桓企業有限公司、顏翔鴻即顏宗田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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