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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冠德間償還補償金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17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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