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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88號
原 告 王天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宗翰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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