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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陳黃玉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子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00,000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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