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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東霖、黃建明、黃**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又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黃東霖尚積欠聲請人現金卡、信用卡及易貸金等債務,合計新台幣1,867,418 元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黃東霖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相對人黃東霖應為繼承人,惟相對人黃東霖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故意系爭土地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黃**、黃**等人,黃**、黃**又輾轉贈予黃建明,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故聲請人聲請撤銷分割繼承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黃東霖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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