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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賴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明昇及郭石成之全體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又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郭明昇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郭明昇之被繼承人郭石成遺留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未分割前,依法不得為強制執行,若不分割,將妨害聲請人對郭明昇之執行,為實現債權,故聲請人代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明昇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分割,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郭明昇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02111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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