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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許駿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建隆、邱**、被繼承人邱林桂櫻之其他繼承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又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邱建隆尚積欠聲請人信用卡、現金卡及汽車貸款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邱建隆為被繼承人邱林桂櫻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遺留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4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相對人邱建隆為繼承人,恐遭聲請人追索,竟將系爭不動產無償登記予相對人邱**名下,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故聲請人聲請撤銷分割繼承登記,應將系爭不動產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邱建隆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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