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秀芬、李**及利**間聲請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又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李秀芬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李秀芬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坐落門牌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4 樓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 ,相對人李秀芬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李**名下,李**復將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相對人利**,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故聲請人聲請塗銷贈與登記,應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為相對人李秀芬、李**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李秀芬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信用貸款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7771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