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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毛榮發
相 對 人 謝昀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西螺鎮,且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仁武區,亦非本院轄區,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事故資料在卷可按,又經本院詢問聲請人本院有管轄權之法律依據,聲請人稱因本件事發地點在高雄市仁武區,請求將本件移轉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綜上,本院對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甚為明確,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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