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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66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賴宏翼
送達代收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昱盈、陳OO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又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陳昱盈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陳昱盈為被繼承人陳騰茂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遺留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00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 ,相對人陳昱盈明知負有債務,且未拋棄繼承,竟不為繼承登記,系爭不動產僅由相對人陳OO分割繼承取得所有權。
相對人陳昱盈不為繼承登記之行為顯然有害債權人之權利,故聲請人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陳昱盈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19639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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