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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72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鍾德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敏、陳福燦、吳孟娟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又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陳淑敏尚積欠聲請人現金卡、代償金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陳淑敏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號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 ,相對人陳淑敏為繼承人,恐遭聲請人追索,竟將系爭不動產有償或無償登記予相對人陳福燦名下,事後又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登記於相對人吳孟娟名下,此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故聲請人聲請確認遺產分割協議及贈與契約無效,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陳淑敏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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