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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靝財、潘**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潘靝財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65,931元及利息未清償。
相對人潘靝財之被繼承人潘彬祥留有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7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相對人潘靝財因積欠聲請人上開款項,且並未聲明拋棄繼承,竟於繼承系爭不動產後分割繼承予相對人潘**,放棄其應繼分損及聲請人權益。
為此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相對人潘**應將系爭不動產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所有云云。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潘靝財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32611 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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