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司附民移調,721,202006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吳昵萱

相 對 人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代 理 人 黃郁焞
相 對 人 鄭偉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李欣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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