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小,1391,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39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瑞宗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葉凱禎律師即施昀宜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答辯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4日下午2 時5 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並請原告於7 日內對被告之民事答辯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