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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463號
原 告 六甲帝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發裕
被 告 楊松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聲請支付命令,108 年司促字第24713號),被告於108年12月6日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裁定通知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日內補繳裁費用500 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參。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09 年4 月27日查詢表及答詢表為證( 卷第47-49 頁) ,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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