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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啓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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