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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588號
原 告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埔里蜜月館餐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綠
被 告 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3 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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