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小,170,202008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高雄中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消費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本訴部分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76 元、駁回反訴請求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均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5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4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各就本訴、反訴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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