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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雄小字第200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被 告 黃茂昌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雄小字第200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8月28日下午
4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任昇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72元,及自民國109 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麗珠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麗珠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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