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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0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賴致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8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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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迄日 │週年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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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元 │104年10月11日 │清償日 │6 │
│ │ │ │ │
├──────┼───────┼──────┼──────┤
│30,453元 │104年10月11日 │清償日 │10.73 │
│ │ │ │ │
├──────┼───────┼──────┼──────┤
│17,600元 │104年10月11日 │清償日 │1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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