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小,2085,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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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08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共同 黃良俊 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9樓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 住同上
被 告 陳杏洙 住高雄市○○區○○○路00號8樓之8
居高雄市○○區○○○路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新臺幣貳仟貳佰零肆元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貳元為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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