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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14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佩媛
被 告 晏利昌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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