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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軒環保興業有限公司、吳京錚、葉昭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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