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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49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張光怡
王郁雯
被 告 于水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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