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小,700,2020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70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被 告 安嘉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848元,及自民國(下同)96 年7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6 年7月10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按月給付900元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604 元,及其中555元自96年1月3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