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小,766,2020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7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淑雅
林泳宏
被 告 陳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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