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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78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洪揚普
洪陽明
黃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
│ 1 │7,359元 │108 年2 月1 日至 │1.15% │108 年3 月1 日至 │0.115 %│
│ │ │108 年8 月25日止 │ │108 年8 月25日止 │ │
│ │ ├─────────┼────┼─────────┼────┤
│ │ │108 年8 月26日至 │4.16% │108 年8 月26日至 │0.416 %│
│ │ │清償日止 │ │108 年8 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8 年9 月1 日至 │0.832 %│
│ │ │ │ │清償日止 │ │
├──┼─────┼─────────┼────┼─────────┼────┤
│ 2 │7,948元 │108 年2 月1 日至 │1.15% │108 年3 月1 日至 │0.115 %│
│ │ │108 年8 月25日止 │ │108 年8 月25日止 │ │
│ │ ├─────────┼────┼─────────┼────┤
│ │ │108 年8 月26日至 │4.16% │108 年8 月26日至 │0.416% │
│ │ │清償日止 │ │108 年8 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8 年9 月1 日至 │0.832 %│
│ │ │ │ │清償日止 │ │
├──┼─────┼─────────┼────┼─────────┼────┤
│ 3 │7,950元 │108 年2 月1 日至 │1.15% │108 年3 月1 日至 │0.115 %│
│ │ │108 年8 月25日止 │ │108 年8 月25日止 │ │
│ │ ├─────────┼────┼─────────┼────┤
│ │ │108 年8 月26日至 │4.16% │108 年8 月26日至 │0.416% │
│ │ │清償日止 │ │108 年8 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8 年9 月1 日至 │0.832 %│
│ │ │ │ │清償日止 │ │
├──┼─────┼─────────┼────┼─────────┼────┤
│ 4 │7,960元 │108 年2 月1 日至 │1.15% │108 年3 月1 日至 │0.115 %│
│ │ │108 年8 月25日止 │ │108 年8 月25日止 │ │
│ │ ├─────────┼────┼─────────┼────┤
│ │ │108 年8 月26日至 │4.16% │108 年8 月26日至 │0.416% │
│ │ │清償日止 │ │108 年8 月31日 │ │
│ │ │ │ │止 │ │
│ │ │ │ ├─────────┼────┤
│ │ │ │ │108 年9 月1 日至 │0.832 %│
│ │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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