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9,雄建簡,12,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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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被 告 宏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妙如

訴訟代理人 蕭惠娟
訴訟代理人 陳保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出售建材予被告,因被告要求而併負責施作,原告已出賣並施作完畢,依兩造108 年10月29日帳單請求被告給付款項新臺幣( 下同) 285,218 元,本件依帳單所載如有爭執合意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帳單可參( 卷第13頁)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聲請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被告亦同意移送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

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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