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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李明亞
被 告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35,0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列,故由本院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
惟訴訟進行中,原告追加以契約關係為請求權基礎,並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45,000 元,致使其訴之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兩造又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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